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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全国家庭教育实验区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司函〔2016〕35号

宣传处 2016-06-06 浏览842次     分享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家庭教育工作,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积极发挥家庭教育在少年儿童成长过程中的重要作用,综合考虑各地家庭教育工作基础和地域分布,我部确定山东省、广东省、辽宁省沈阳市等 10个地区为全国家庭教育实验区,实验时间为 2016年 6月 30日至 201712月 31日,现将实验区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并将实验任务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验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实验目标

各实验区要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多种措施进一步明确家长在家庭教育中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学校在家庭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加快形成家庭教育社会支持网络,在组织领导、经费保障、督导评估、科学研究、队伍建设、宣传引导等方面探索形成有效经验,从而以点带面,整体推进,努力使家庭教育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家长主体、儿童为本。尊重家长在家庭教育中的主体地位,从家长需求出发确定工作方向,以家长满意与否和儿童的健康成长作为评价家庭教育工作的根本标准。

2.坚持统筹规划、重点突破。做好家庭教育工作的顶层设计和整体规划,力争在推进家庭教育工作的制度设计、经费投入等难点问题上有所突破。

3.坚持创新引领、示范带动。积极借鉴国内外经验,着力破除制约家庭教育工作发展的认识误区和制度障碍,形成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的实验成果。

4.坚持因地制宜、形成特色。立足本地实际,使家庭教育工作推进与经济社会发展保持一致,并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适度超前,避免脱离实际和贪多求全。

二、实验任务

各实验区要坚持问题导向,把握工作规律,大胆探索家庭教育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有效做法,创造一批特色突出、借鉴性强的先进经验。

(一)探索建立家庭教育工作协调领导机制。实验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妇联、关工委等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形成常态化、高效率的协调领导机制。

(二)探索建立家庭教育工作经费投入机制。实验区要争取政府支持,加大对家庭教育工作的经费投入,推动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

(三)探索建立家庭教育工作队伍建设机制。实验区要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家庭教育队伍,并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和培训机制。

(四)探索建立家长家庭教育服务指导机制。实验区要组织开展对家长的家庭教育服务指导,创新内容和形式,提升家长家庭教育水平。

(五)探索学校在家庭教育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实验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要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和家长学校作用,形成较为成熟的管理模式和工作模式。

(六)探索建立家庭教育的社会支持体系。实验区要引导多元主体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开展对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的关爱帮扶。

(七)探索建立家庭教育科学研究机制。实验区要依托相关研究机构对本地家庭教育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研究,探索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

(八)探索建立家庭教育工作政策保障机制。实验区要推动制订本地家庭教育工作规划,鼓励家庭教育立法,形成完备的家庭教育政策支持体系。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实验区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在政策、资金、项目等方面予以倾斜,帮助解决实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各实验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实验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实施步骤、保障措施、预期效果等内容,将责任分解细化,落实到校到人,做好相关培训,确保实验工作取得实效。

(三)各实验区要加强宣传引导,动员各方面力量支持家庭教育工作。要及时收集家庭教育工作开展情况,宣传介绍实验过程中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做好示范引导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对全国家庭教育实验区工作进行宏观规划和指导,将适时组织开展实验区调研、经验交流和成果展示推广等活动。请各实验区确定 1名联络员,并于 6月 30日前将实验区工作计划以及实验区单位开户行、账号、负责人及联络员名单、详细联系方式等信息报送我司。

联系人:马学阳

联系电话:010—66096919(传真)

电子邮箱:xwc6412@126.com

附件:全国家庭教育实验区名单

 

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

2016年 6月 6

全国家庭教育实验区名单

山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教育厅)

辽宁省沈阳市

新疆阿克苏地区

上海市长宁区

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湖北省宜昌市宜都市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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